工间休息时受了伤,雇主该不该赔?法官说:工作中的休息和工作结束后的休息区别很大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辛成 配图:毕传国
上班时间歇口气的工夫出了意外,学徒工成了6级伤残,对于这种发生在工间休息时的事故,雇主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屁股坐空摔到一楼 李斌在闻某承包的杭州电力汽车修配厂某车间上班,专门学习汽车修理技术。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5日下午3点多。当时李斌干完活,想去车间旁的沙发上休息。谁知他一下子坐了个空,身体倒下撞到了二楼的栏杆。这栏杆恰恰存在着安全隐患,被这么一撞,非但没有拦住李斌的身体,反而连同李斌一起掉到了一楼。 事发后,雇主闻某当即将李斌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斌脑挫伤且颅骨骨折。 经过43天的住院治疗,李斌基本复原,医生建议他至少再休养半年。为此,李斌共花去医疗费6.9万余元,其中3万元是闻某支付的。
要不要赔偿起了纷争 出院后,李斌和闻某商量,希望闻某能支付全部医药费。但闻某认为李斌的要求过高了,因为李斌是在休息时摔伤而不是在工作中;坐空沙发撞倒栏杆摔下,也是李斌自己不小心造成的。闻某认为自己付了3万元治疗费,已经尽到责任了。李斌当然不答应。他觉得自己是在上班时受的伤,闻某该负全部责任。 协商不成后,李斌于今年8月21日去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6级伤残。据此,今年9月10日,李斌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闻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4万余元,并要求将车间发包给闻某的杭州电力汽车修配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的观点针锋相对。 雇主闻某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斌并未从事分配给他的工作活动,也就是说,并非在工作状态中。同时,闻某还提出,李斌之所以会撞到栏杆上,并不是因为坐空,而是和另一名雇员打闹所致。闻某认为,李斌所受的伤与其雇佣关系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杭州电力汽车修配厂的说法与闻某基本相同。 原告李斌的理由则相对比较简单。李斌只抓住一点: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应该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所以,即使他是在休息时间发生事故,雇主也应予以赔偿。
法院下判雇主应当赔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呢?对此,法官做了一番详细的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是,被告方应否对原告在工间休息时受的伤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认为,雇员的休息时间包括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休息与雇佣活动结束后的休息两种。其中,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休息是指上班过程中的休息,此时雇员受到的人身损害,雇主应予以赔偿;而雇佣活动结束后的休息是指雇员下班后的情况,此时雇员受到的人身损害,雇主原则上不予赔偿。 本案中,李斌所受的伤害显然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休息期间,而且被告工作场所的二楼栏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也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因此,被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官同时认为,李斌在事故中也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因此,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据此,11月6日,江干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闻某应赔偿李斌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4万余元的70%(扣除已实际支付的3万元);杭州电力汽车修配厂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